国家助学金评发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12浏览次数:21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并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800元,贫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800元。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本学年度学认定的贫困生。

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由省教育厅下发资助金额,由学生处按本学年度学认定的贫困生比例将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评选。

  2、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推选,经全班学生评议,班主任确认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辅导员审查, 辅导员审查无误后,交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二级学院章,

3、学生需登录陕铁院官网学生处网页进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个人资料。

    4、各二级学院在校园网上审查本系学生资料,通过后提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并将确定的学生纸质材料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审核汇总受资助学生名单

   5、学生处将审核汇总受资助学生名单,在全范围内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由学生处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6、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在本年度内将三年制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以现金或银行卡形式发放受资助学生

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2、各二级学院在评选时应严格按照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评选审核,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将指标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3、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4、获得国家助学金后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者,一经发现即刻追回国家助学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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