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发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12浏览次数:23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三年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等级为:优

    4、 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都要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至少有一项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5、 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条 国家励志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由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学生处按在册学生比例将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评选。

  2、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推选,经全班学生评议,班主任确认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辅导员审查, 辅导员审查无误后,交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并盖二级学院

    3、经选定的学生需登录陕铁院官网学生处网页进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二级学院统》如实填写个人资料。

    4、各二级学院在校园网上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资料,通过后提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并将确定的学生纸质材料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审核汇总受资助学生名单

   5、学生处将审核汇总受资助学生名单,在全范围内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由学生处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6、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在本年度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或银行卡形式发放受资助学生。

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3、各二级学院在评选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评选审核,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将指标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3、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缴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者,一经发现即刻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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