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立学生生活服务社宗旨
1、为了体现学校对贫困生的关怀,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增加贫困生勤工助学岗位,特设立学生生活服务社。
2、为了方便学生购买价廉物美的日常学习生活用品,学生生活服务社设在各学生公寓楼,每件商品利润率最高不超过18%。
第二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
1、机构设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生活服务社。
2、人员安排:学生生活服务社设管理员1名,由正式职工负责日常管理和资金结算,帐目齐全(会计);社长1名,协助管理员工作和各小卖部进货单据整理,并保存资金帐目副本;学生现金保管员1名,负责每天各小卖部上交现金的保管,向商家付款(出纳)。各学生公寓设小卖部,安排4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工作程序
1、由学生处考察决定购买商品种类、进货价、零售价。服务社不得自行定价和购进学生处考察外商品。
2、各小卖部统一进价和零售价,各类商品明码标价,价目表张贴于方便学生看到处。
3、学生组长负责每天的商品进货,组长清点进货质量数量。
4、学生社长负责进货单据整理,并及时报送管理员。
5、学生现金保管员负责每天晚上接收各小卖部现金,并妥善保管,及时交学校财务处。
6、各服务社每天必须清点、登记营业款,零散余款不得超过150元,由当班组员登记后,分别带走保管,第二天交回服务社。
7、各小卖部每周六不营业,盘点钱款货物,社长每周一将盘点清单报管理员。
8、管理员、社长每周一进行周结算,将赢利和出现问题情况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9、管理员、社长每月5日前完成月结算,并书面将各小卖部资金运转情况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
10、学校财务处监督服务社资金运转情况。
第四条 违纪处理
1、学生现金保管员和服务社成员滞留售货款超过一周不上交学校财务处,视为违纪,服务社将辞退,学校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截留售货款超过一月不上交学校财务处,视为贪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学生售货员不得有小偷小摸行为,一经查出,必须退回钱款,服务社将辞退,学校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津贴发放
1、服务社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按各小卖部营业额1.8%发放津贴。
2、社长、现金保管员按当月各服务社最高补贴标准发放津贴。
3、每月5日前,管理员填写“勤工助学报酬表”,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学生处长签字,财务处长签字,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