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和医疗费用过高的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生平安互助基金。
第二条 基金来源:学校事业经费拨款;各类捐款;学生入学时自愿交纳的互助基金。
第三条 设立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1.学校成立平安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医务所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
2.管委会负责监管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的给付及学生“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对超过10000元的互助金额进行审批。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基金累计额度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 学生“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条件
1.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2.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3.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4.其它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五条 学生平安互助基金专用于学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和因疾病住院的费用支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的事件。
第六条 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及额度
1.凡缴纳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的学生,均可享受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的资助。
2.学生自入学报到之日起可申请意外伤害互助金,60日后方可申请疾病住院互助基金。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的给付以所在专业学制为限,延迟毕业者在学制延长期间不享受学生平安互助基金。
3.学生平安互助基金包括意外伤害事故和医疗费用的支付,疾病致死和意外伤害致死费用的支付,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以及突发事故或重大紧急情况所需费用的借支。
(1)学生在互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急需预支款者,按照条款规定,在应报销额内按80%的比例预付学生平安互助基金。
(2)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致死的,一次性给付学生平安互助基金10000元。
(3)“见义勇为”的学生,受伤所产生医疗费用进行全额给付,致死的,除全额给付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外,再给付学生平安互助基金20000元。
(4)自学生入学报到之日起6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支出的诊疗费,在学生平安互助基金额内,按照分级累进的比例给付学生医疗平安互助基金:1000元以下部分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30000元以上部分90%。
(5)在渭南市以外住院者,一般需经学校医务所同意转院,确因突发重病的可直接住院。在渭南市以外住院者,应及时通知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外地就医者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按照60%计算互助金。
(6)一年内,所有赔付总金额不得累计超过30000元。
(7)承担学校医务所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800元以下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不包括门诊疾病费用。
(8)如学生毕业,治疗仍未结束的,住院治疗费用以毕业次日起60天为限。
第七条 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的申请
1.符合享受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的学生医疗费的支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学生平安互助基金:
(1)住院者须提供的材料
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或其他报销凭据)、用药明细(电脑打印总清单)、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2)意外伤害门诊治疗者须提供的材料
互助金申请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死亡的,由死亡人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作为申请人,填写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学校申请学生平安互助基金:
(1)死亡者学生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学生死亡证明书。
3.学生在“见义勇为”事件中受伤或死亡的,本人(或代理人)填写《学生“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表》(见附件2),由管委会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请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的程序
1.符合享受学生平安互助基金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在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初审时领取填写《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给付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将各项申请材料交学校医务所核准学生平安互助基金给付金额,再报学生处处长签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登记,保存原始申请材料,学生持另一份申请表到财务处领取学生平安互助金。
2.学生平安互助基金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学生处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副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支出的医疗或其它费用及造成学生死亡、残疾的,学校不支付学生平安互助基金:
1.自杀、犯罪和欺诈等违法行为;
2.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战争、暴乱、地震等;
4.整容或因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导致的医疗事故;
5.从事跳伞、潜水、赛车、蹦极、对抗性武术比赛、探险
活动等高风险运动;
6.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7.洗牙、洁牙、装配假眼、假牙、假肢及器官移植等;
8.隐瞒入学前病情行为及交纳基金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9.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10.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外出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条 学生平安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名词解释
住 院:是指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药品费:包括中药、西药、中成药的费用(参照社保报销范围)。
住院费:包括护理费、普通床位费。
治疗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根据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项目:
1.常规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抽血、皮试、大小换药、各类牵引、胃肠减压、雾化吸入、心电监护、理疗、输血费、抢救监护、氧气费。
2.麻醉、手术费:包括手术费、麻醉操作费、麻醉用具、麻醉材料、麻醉药品。
3.特殊治疗费:放疗、化疗、介入治疗、体外反搏、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4.特殊处置费:手术间处置、器械处置、传染病消毒。
检查费:包括常规检查(化验、X线、心电图)、特殊检查(CT、B 超、HOTTER、纤维胃镜、支气管镜、肠镜、直肠镜、食道镜)费用。
材料费:
(1)普通材料费:包括各种敷料、碘伏、酒精、各种引流管、腹带、胸带、胃管、导尿管、一次性用品、电极片、静脉穿刺针。
(2)特殊材料费:国产各类医疗材料(人工关节、人工瓣膜)、各种固定架及矫形支具、各种假体、各种窥镜导管及介入治疗导管、造影剂、阻塞剂、溶栓剂。以上各种材料原则上负责同类国产产品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