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有关工作, 加强我校学生的行为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卫健委、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离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校或临时离校的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返校前学生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返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按规定落实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者,根据下列情形 给予处分:
1.累计未按时进行健康打卡 3 至 5 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未按时进行健康打卡5至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未按时进行健康打卡 7-10 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未按时进行健康打卡 10 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拒绝隔离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居住地或实习、见习地管控,随意往返高、中、低风险地区,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自己与确诊、疑似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错峰返校相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返校后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逃避学校组织的体温检测等检测环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按要求进行健康日报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给予相应处分;
(二)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或带入、留宿校外人员,或与校外人员有违反防疫规定的其他接触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按照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有私自离校者,伪造、变造请假手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行程码,欺骗工作人员等违反防疫规定出入校门者,不听劝阻,有执意强行闯门、越门、翻墙等行为的外出者,或搭乘他人车辆私自离校外出者,未按时按规定返校销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越门、翻墙、闯门等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造成公物损坏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同时通报家长并由家长写出书面承诺;
(七)违反学校错峰上下课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网上散播与疫情防控、学校管理相关谣言的,发表、评论、转发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有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等违反防疫规定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一)在校期间出现发热、咳嗽、腹泻、身体乏力等疑似症状,不主动按规定上报,或瞒报、漏报、谎报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卫生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隐瞒或帮助他人隐瞒不利于疫情防控的事实或谎报提供虚假信息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卫生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对于非法倒买倒卖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学习,不遵守课堂纪律,不服从教师管理,有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其他违反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和实训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防疫要求及时参加核酸检测,切实做到应检尽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核酸检测的;
(二)代替他人或找他人代替检测的;
(三)在检测过程中,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的;
(四)其他违反核酸检测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生违反其他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依据《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陕铁院〔2021〕99号)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违反疫情常态化防控纪律处分的程序与处分的解除等按照《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陕铁院〔2021〕99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关于学生管理的其他临时性政策,根据全国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实习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非全日制在校学习的高职扩招学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给予某种“以上处分”,包含该种处分。
第十五条 本修订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陕铁院〔202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