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2021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7月6日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隐瞒重要情节、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传播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第二次及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 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内打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以各种不正当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宣传不良网络贷款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加不良网络贷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保密资料等不可估价物品者,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有不当得利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谩骂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聚众起哄闹事、摔砸物品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带有淫秽性质的相关资料及使用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公共场合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嬉闹者,经劝阻无效时,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宿舍和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扰乱宿舍和教室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六)违反宿舍和教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公共场所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教室和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学生教室和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课的计算与处理:
(一)学生旷课1节按1学时计算,上课迟到三次、早退三次分别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不按要求参加早操、自习的,旷操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自习缺席1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三)不参加技能测试一次按旷课2学时计算,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3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4至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6至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8至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0天以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利用个人各种账号资料等,有不法或违纪行为,或获取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肆意在网络上针对人或事散布未经核实的言论,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人身攻击或对单位、组织进行诋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等高空抛物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禁烟规定,在校内售卖、馈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及吸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考试违纪的处理,按《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等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条例给予处分外,还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召集会议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统一发文;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召集会议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应向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言论和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省教育工委审批备案;
(四)学校有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或安保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有关学院、学生处或安保处按规定处理;
(五)考试违纪处理按《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处理;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七)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由班主任、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送达登记册上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的申诉处理按《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在班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学院负责告知受处分的学生家长。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自纪律处分期满(以处分文件日期为准)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向学校提出纪律处分解除申请。处分期内休学的,自休学之日起处分期停止计算,待复学之日起恢复计算。
第三十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认识汇报(每季度至少一份);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申请解除处分时处分期限已满;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2.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3.处分期内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份);
(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日常表现,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该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材料审核后,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解除的,连同审批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统一由学校行政发文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好或不符合解除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可延长3个月处分期,相关决定资料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延长期满学生再次提出申请解除处分,其所在学院按程序审批时,应连同延长处分决定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期未到,但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关于其表现的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八条 处分解除后,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审批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2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